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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与企业应对实务(深圳,10月25日)
北京鼎智管理咨询 作者:北京鼎智管理咨询  2008-10-14 11:27:06 点击: 次  发表评论

【培训日期】2008年10月25日

【培训地点】深圳

【培训对象】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主管、薪酬经理、招聘经理、培训经理、法律秘书及法务代表

【课程背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将是用人单位贯彻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和帮手,对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和意义。
    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节节攀升,而其中 80 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广大的企业经营者确实有必要为此深思 ——未雨绸缪,怎样才能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利益和维护企业的形象呢?

【课程大纲】

一、招聘、录用制度检讨
  ●招聘广告、入职通知书潜藏的法律风险:
  ●体检的制度安排、职业病法律风险的防范;
  ●入职调查与员工欺诈——告知的法律意义
  ●聘用尚未与其它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法律区别——劳动合同生效了吗?

二、试用期

  1)如何约定试用期工资
  2)试用期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漏洞

  3)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实劳动关系及几种特特殊人员

  1)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按一倍工资计算还是按双倍工资计算?
  2)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还需承担两倍工资吗?

  4)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属于劳动关系吗?
  5)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属于劳动关系吗?
  6)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劳动关系有效吗?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属于劳动关系吗?

四、培训协议
  ●明确界定了何种培训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五、劳动合同期限的要点把握

  1)固定期限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终身雇佣制?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能解除吗?
  ●明确了十四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差别何在?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将使企业丧失活力?
  ●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在退休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是否无法终止?企业是否应当支付该员工退休后几十年的养老金?
  ●集体辞职再上岗、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等避免无固定期限及员工工龄的作法,合法吗?

  3)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进一步限定了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禁止某些企业的规避行为
  4)劳务派遣所经历的大起大落
  ●继全国人大之后,条例再次收紧劳务派遣!
  5)大学生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矛盾与争议

六、善用王者条款—规章制度: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
  ●新法施行后现行有效的规章有效性问题
  ●法律条文的规定方式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借鉴意义
  ●如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被仲裁及法院认可?
  ●民主程序、民主方式的设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吗?
  ●工会与职代会/职工代表大会
  ●规章制度公示、知晓、签收
  ●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的冲突、衔接
  ●如何在规章中规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事项——诸如“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不仅仅是补偿金!

  1)协商一致解除
  2)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的绩效考核
  ●转岗与培训的法律设计
  ●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吗?
  ●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辞职理由重要吗?
  ●法定事由下的员工辞职,企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恋爱法则”——若即若离、不即不离;
  ●企业的“离婚制度”——当断则断,不断自乱;

  5)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以08年1月1日为界,如何进行新老划分?各种解除、终止的情形时,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支付补偿金?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以08年1月1日为界,如何进行新老划分?七、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了赔偿金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八、违约金之外的保护方式——企业利益的自我保护
  ●限定违约金后,企业如何面对?
  ●违约金、赔偿金、双倍赔偿金、赔偿损失
  ●企业利益的保护方法

九、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议处理

  1)复合工资制与单一工资制的巨大区别
  2)最低工资简单吗?
  3)计件制工资与计时制工资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
  4)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打卡制度之安排、加班申请之设计
  5)自愿加班的问题

  6)如何体现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基数是以基本工资为准还是包括补帖等在内?
  ●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吗?
  7)如何扣除食宿费
  8)扣罚工资
  9)税后工资
  10)拖延支付工资

  11)内部培训、沟通会、文体活动是否算加班?
  12)停工、停产,未超过三十日的工资支付
  13)综合工时、不定时、标准工时
  14)建设工程的特别工资支付风险
  15)医疗期及其工资支付

  16)带薪休假及其工资支付
  17)不当解除合同的工资支付
  18)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少?谁负责举证?

十、职业病、工伤、社保

  1)企业对员工职业病所负的严格责任
  2)职业病的“替罪羊”
  3)工伤的界定

  4)社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是否能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是否能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是否能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是否能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08年1月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能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金,会得到支持吗?

十一、“好聚好散”——离职制度设计
  ●离职通知与离职证明
  ●交接手续与离职手续区别点

十二、劳动纠纷、仲裁、诉讼

  1)劳动仲裁与诉讼与企业的群体影响效应
  2)中看不中用的“支付令”

  3)劳动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时间!
  ●仲裁时限:60天变为一年
  ●三年、五年的加班费还能追索吗?
  ●劳动案件的快速通道。

  4)权利需要主张才是权利
  5)你有证据吗?——证据为王

十三、答疑

【讲师介绍】

    陈老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行业十年,专注于公司法律设计与管理,在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设计与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为广东培训协会网法律顾问,曾在华南地区为黄花岗科技园、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日报HR精英俱乐部、广东软件协会、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开办《劳动争议与劳动仲裁》、《合同法律设计与管理》、《公司架构法律设计与管理》、《知识产权法律设计与管理》等主题的法律专题研讨会、公开课、内训。陈老师作风严谨、专业性强,深受企业学员欢迎。

    陈老师服务过的部分企业有:TCL、百事饮料、箭牌糖果、深圳证券、上岛咖啡、中国联通、海格通信、广东广信青洲水泥、三菱重工、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新会市冠浩服装、JHN石油作业、平成广告等600多家。陈老师多次接受羊城晚报、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媒体采访。担任网易新闻评论“拍案说法”特约评论律师、网易新闻论坛“法律生活”版主、华南商业网特约评论律师、太平洋计算机网“天天315”特约评论律师,以对社会尽微薄之力。

【会务报名】

  1.培训费用:1200元/人(含培训费、讲义费、午餐费)
  2.报名电话:010-51294009,010-51501165,010-51501170
  3.值班手机:13910898108,杨老师;传真:010-51501019
  4.广东客户报名专线:020-61131055
  5.报名方式:电话登记>填写报名表>发出培训确认函
  6.备注:如课程已过期,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查询最新课程
  7.网址:www.71training.com (中国企业培训网,每月培训公开课三百余门)

【优惠活动】申请成为个人会员,更可享受积分累积,并兑换U盘、MP4和手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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